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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15 09:15:00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已经在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改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环保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要求,待环保部出台具体规范标准后按要求执行。

鉴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的承诺时间为15工作日(不含公示7个工作日及技术审查或现场踏勘时间),为确保在10月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9月15日起不再接收建设单位新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申请,改为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特此公告。

 

38365-365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