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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小知识(国土资源类)1

来源:《环境与资源保护知识》 作者:  时间:2017-12-06 15:46: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7、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8、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9、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0、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2、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1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16、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7、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