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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浮梁县寿安镇瓷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2-19 10:42:00

景环审字〔2016〕337号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浮梁县寿安镇瓷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浮梁县寿安镇瓷石矿:

你公司报来的《浮梁县寿安镇瓷石矿开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有关要求审批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已于1986年建成投产,属于补办环评,建设地点位于景德镇浮梁县寿安镇(矿区地理坐标东径117°16′35.76″,北纬29°13′1.03″),总占地面积92700平方米,矿区瓷石矿储量为8.48万吨,设计开采能力为3万t/年。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凿岩机、提升机、空压机、主扇、局扇、矿车、电力变压器、绞车、柴油发电机等。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7%。

(二)项目批复意见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要求进行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堆场扬尘和运输车辆产生的粉尘。在堆场及装车点设置洒水降尘系统,硬化车辆进出场地道路,控制汽车的满载速度,并采用喷水、帆布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井下涌水、淋溶水及生活污水。加强雨污分流,对井下涌水和堆场淋溶水通过沉砂池进行收集,经沉砂池自然净化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堆场及道路降尘等;生活污水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处理设施处理,其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水质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矿体开采产生的废石和生活垃圾。你公司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固废贮运管理,废石运往矿石堆场堆放,用于矿区退役后土地复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凿岩机、通风机、空压机、转载机等机械设备。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隔板,提高机械装配精度,加强维护和检修,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噪声用品,爆破时采用固定时段,避开人员休息时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环境风险防范要求

本项目主要的环境风险主要为爆破和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危害。你公司应落实报告表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排土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加强生态保护,采取坡面防冲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沟道防冲工程、绿化工程、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等工程措施,临时堆场上游设置截排水沟,在下游设置拦渣坝,并定期洒水抑尘,对堆场周边进行绿化并形成隔离带;在矿区开采终结后,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堆场、停用的运矿道路进行覆土绿化。

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收到本批复后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其他环保要求

请浮梁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送至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