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最新公文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28 15:16:00

浮梁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的《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有关要求审批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高岭南路16号浮梁县人民医院内(地理坐标为北纬29°21Ƈ.65",东经117°12ཥ.31")。

浮梁县人民医院占地面积1836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060.48平方米,医院现有门诊大楼、住院大楼、120急救中心楼主体建筑3栋。

项目建设内容:新建医技大楼,对现有住院大楼进行改造,新建污水处理站,改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44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3.4%。

(二)项目批复意见。你院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局同意你院按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要求进行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应将防治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施工期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与施工场所,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

加强对工程弃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污水处理站废气、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食堂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限值要求;选择轻质柴油作燃料,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表2第三阶段排放限值(功率130≤Pmax≤560Kw)。

(三)废水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要进一步实行医院内部雨污分流系统,检验科酸性废水须经预处理后再进入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做好设备的密闭措施,并采用生物池除臭进一步优化工艺设计和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按时按量投加药剂。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排放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经市政管网进入浮梁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的同时,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营运期边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固废贮运管理。要“以新带老”对现有危废暂存间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改造,生活垃圾临时贮存场所(设施)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建设。废水处理站污泥排放需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和废水处理站污泥,应妥善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

(六)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为防止项目建设对院址及周围地区的地下水造成污染,你院须做好管道、阀门、废水收集管网防渗漏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废水处理站旁设置一座40m3事故池(做好防淋措施),用于临时储存事故废水;认真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本项目对院区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必须满足我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化学需氧量≤1.90吨/年,氨氮≤0.25吨/年。

(九)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识牌,并安装污水流量计及在线监测系统。

三、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工程竣工投入运营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浮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至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