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请许可证(含重新申请) 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并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全国核技术利用系统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login.jsp),并提交如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回执;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8.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 9.单位现有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以及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重新申请许可证(含补办许可证) 除了提交申请新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废旧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2.辐射岗位工作人员近期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 三、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台帐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