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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17 09:18:00

景环行罚〔2017〕17号

景德镇陶瓷大学:

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242441C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

法定代表人:江伟辉

景德镇陶瓷大学(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现场检查与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目前为止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现场对你单位直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外排浓度为186mg/L,氨氮外排浓度为25.51mg/L,总磷外排浓度为2.78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景环监字JD201708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 17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关于对景德镇陶瓷大学污水排放处罚的陈述申辩》。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合议研究认定: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水事实清楚,你单位申辩所述不能成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捌仟贰佰肆拾陆元贰角叁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xxxx。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