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项活动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 曝光台 >> 曝光台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17 09:16:00

景环行罚〔2017〕15号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83766J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新风路路口(焦中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泉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废气排放口中的颗粒物外排浓度为33.3mg/m3,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景环监字L20172055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15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xxxx。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