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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21 09:21:00

景环行罚〔2017〕18号

景德镇虹华家电部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74978638B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

景德镇虹华家电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现场取样,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环评定为危险废物)长期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做好三防处理。现场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中的氨氮外排浓度为25.11 mg/L,总磷外排浓度为11.4 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景德镇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景环监字JD201708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6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 18号改)的方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拟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未按要求堆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叁万元整、拟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作出罚款肆仟捌佰伍拾元陆角捌分,共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肆仟捌佰伍拾元陆角捌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xxxx。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