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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31 09:17:00

景环行罚〔2017〕20号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83766J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新风路路口(焦中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泉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厂区外雨污混合总排口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取样并送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分析,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污水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外排浓度为143mg/L,氨氮外派浓度为40.14 mg/L,此排放口污水排放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厂区外雨污混合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外排浓度为55mg/L,氨氮外排浓度为13.31 mg/L,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你单位污水应在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现场取样监测显示污水处理站污水超标排放,该废水混入雨水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后经厂区外雨污混合总排口外排,厂区外雨污混合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则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限值,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以规避监管(稀释排放)的方式排放污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景环监字JD201709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2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以规避监管(稀释排放)的方式排放污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xxxx。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