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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办法文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9 16:12:00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景环查(扣)字〔2017〕2号

 

小董酒瓶作坊:

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850103XXXX

地址:高新区xxxx内

负责人:董xx

 

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你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作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作坊烤花窑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坊烤花窑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烤花窑位于高新区古城瓷厂内,在此期间,你作坊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烤花窑。并责令你作坊禁止从事含有喷漆业务的项目。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