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项活动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 曝光台 >> 曝光台

配套办法文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7 16:03:00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景环查(扣)字〔2017〕4号

 

车炫堂一站式快修服务中心:

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0611XXXX

地址:景德镇市xxxxxxxx店面

负责人:余xx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你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店烤漆房设在居民区商住综合楼内,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以及《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烤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烤漆房位于南河小区B区020304店面内,在此期间,你店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烤漆房。并责令你店禁止在居民区商住综合楼内从事含有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