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景环查(扣)字〔2017〕3号
邱文赞:
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891121XXXX
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凤凰山四路3号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你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小港嘴的陶瓷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电烤花窑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十六日(时间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小港嘴陶瓷作坊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