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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办法文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8 16:05:00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景环查(扣)字〔2017〕5号

 

景德镇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65356XXXX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118号嘉华园小区6栋3号

法人代表:赵道秋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118号嘉华园小区6栋3号的汽车喷漆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烤漆房一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十四日(时间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118号嘉华园小区6栋3号,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