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景环责停字〔2017〕2号
董良荣塑料废品加工厂:
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0505XXXX
地址:景德镇市xxxxxxxxx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xx
我局于2017年 10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所从事的塑料废品加工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清理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清理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