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项活动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 曝光台 >> 曝光台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8 15:26:00

景环行罚〔2017〕29号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83766J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新风路路口(焦中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泉

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安排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2号、3号线焦炉烟气排口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为77.1 mg/?,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50 mg/?)限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号、2号、3号、4号、5号线无脱硫脱硝设施,6号线烟气管道设有旁路。

以上违法事实有《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景环监字QT2017197)、《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12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 29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2017年10月31日提出申辩(景开陶字【2017】04号),申辩中你单位以在整改为由要求免予处罚,但是经过我局案审委员会合议认为,你单位在整改期间,1号、2号、3号、4号、5号生产线由于没有脱硫脱硝设施,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依旧会超标排放,违法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号、2号、3号、4号、5号线停产整治,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xxxx。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