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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22 15:33:00

景环行罚〔2017〕31号

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83766J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新风路路口(焦中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泉

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11月7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总排口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18.28mg/L,总氰化物为0.877mg/L,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放浓度(10mg/L、0.2mg/L)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景环监字QT20172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12月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景环行罚告 [ 2017 ] 31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重污行业年度内超标一次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玖万柒仟柒佰肆拾肆元伍角。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景德镇市财政局。执收单位: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帐号;806020100100004562。收费项目: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12月15日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